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湖南省机构编制网 时间:2017-0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根据《信访条例》、《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中央编办发〔2011〕18号)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信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或通过省信访信息系统转交办等形式,向我办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具体工作由监督检查处负责协调,相关处、中心负责办理。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省信访信息系统。
第六条 登记时应录入信访人姓名、地址、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留有电话号码的应准确录入。
对采取走访形式的,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并与来访人核实登记内容。
第三章 受理
第七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超编制限额进人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
(三)超领导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
(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
(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
(八)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九)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也可视情况转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第十条 接到信访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见附件2、3、4)。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报告办领导。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件,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信访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办理方式分为自办、转办和交办三种。
第十二条 自办是指对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信访事项和下级管理权限内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由受理信访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自行办理。
涉及机构编制业务,需要处、中心办理的信访件,监督检查处按程序报批后,交由相关处、中心承办;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处的,由主办处牵头办理,并统一答复信访人。监督检查处负责督办,将办理结果录入省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转办是指对属于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信访事项,由监督检查处商相关处、中心,按程序报批后转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接到转办的信访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和反馈情况须报最初受理的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交办是指对属于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重要信访事项,由监督检查处商相关处、中心,按程序报批后交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下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再转办或交办。
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接到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单位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承办处、中心对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要认真分析,必要时可要求信访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调查核实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 对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的信访件,按程序报批后,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在办理信访件过程中,发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办结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确定承办单位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故需要延长的,经办分管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见附件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办理信访事项基本流程:
(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三)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见附件6);
(四)落实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根据情况,分别采取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进行。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结果,及时录入省信访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要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以适当方式将信访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六章 复查(复核)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接受处理意见并明确表示不再信访的,申请复查(复核)期限届满后由承办处、中心予以结案。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审查后,应出具《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7、8)。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见附件9、10)。
第二十五条 承办处、中心向信访人出具的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11)并录入省信访信息系统。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依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在办理信访件时,必须按要求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必须回避。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信访人和利用举报侮辱、诽谤和诬陷他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审定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省编办信访工作流程图
2.不予受理告知书
3.不再受理告知书
4.受理告知书
5.延期办理告知书
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7.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
8.申请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
9.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10.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11.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