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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机构编制网  时间:2017-08-11

  为落实中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四川省编办于今年5月出台了《四川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工作原则、实施主体、主要内容、列入情形、 结果运用、异议处理措施等。 

  

      四川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依法登记、诚信自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库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托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的同时,要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日常监管与公示信息抽查情况,将出现违法违规、不守诚信等异常情况的事业单位法人列入异常名录库,实行单列管理。  

  二、对异常名录库的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于监管、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三、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级事业单位法人异常情况的认定、管理与监督工作。  

  四、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异常名录库的情形包括:  

  (一)不按照规定按时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文件与证明材料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二)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以及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  

  (四)发生抽逃开办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到位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不继续具备与其工作业务相适应的场所、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与资质资格的;  

  (八)其他不继续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九)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形,被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到位的;  

  (十)已被撤销、解散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事业单位法人已注销登记或者法人证书已废止的,不再列入异常名录库。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出现异常情形进行核实后,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并责令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同时通报其举办单位。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库。  

  六、列入异常名录库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异常情形、列入时间等。  

  七、对列入异常名录库的事业单位法人,即时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予以冻结。冻结后扫描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二维码,其法人证书失效。其中情形严重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事业单位法人出现异常情况被冻结且法人证书失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书面告知该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该事业单位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相关事宜。  

  九、事业单位法人在冻结后,能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且出具举办单位的意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法人异常名录库,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后,可予以解冻并从异常名录库中移出,其法人证书恢复有效。   十、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移出异常名录库的时间、原因等事项,通过本地“事业单位在线”或机构编制网站向社会公示,并适时更新。  

  十一、行政相对人对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移出异常名录库有异议的,可以自网上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登记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异议处理期间维持对事业单位异常情形的处理。  

  十二、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移出异常名录库决定存在错误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予以纠正。  

  十三、本办法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