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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编办发﹝2021﹞27号)

湖南省机构编制网  时间:2021-11-09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对象

  (一)第一类。已撤销、解散、合并、分立解散、调整机构性质等,但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第二类。虽未撤销、解散,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的事业单位。

  (三)第三类。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登记管辖权限不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

  (四)第四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未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有关事业单位。

  二、清理规范办法

  (一)对第一类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其中,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申请简易注销。

  (二)对第二类单位,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提出是否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申请。确需保留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出具相关承诺并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恢复法人资格,重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需保留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出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第三类单位,登记管理权限不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且未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如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由举办单位提出保留登记的申请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或移交;如不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由举办单位出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四)对第四类单位,由举办单位组织相关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对不再符合相关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由举办单位出具撤销或解散事业单位法人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三、清理规范责任

  (一)对举办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由举办单位负责清理规范。

  (二)对清理规范对象的举办单位已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的,原则上由有承接关系的新单位承担清理规范责任。

  (三)对于清理规范对象的举办单位已撤销且举办单位无明确承接关系单位的,原则上由举办单位的上一级机构或由举办单位上一级机构明确相关责任承担方,负责清理规范工作。

  (四)事业单位并入其他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且原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仍然存在的,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现主管部门积极协助配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二)积极稳妥推进。集中清理工作原则上于202112月底前完成。对存在资产处置、人员安置、诉讼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处置。在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加强证书印章管理,防止证书印章保管不善引发纠纷。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地质院系统于今年发文被撤销的事业单位暂未纳入此次清理规范范围,由举办单位督促指导做好有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联系人制度,我办将及时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清理规范任务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出具书面承诺,明确清理规范时限,相关信息纳入单位信用记录。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清理规范任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各市州委编办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电话:省委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0731-8221724782217426

  附件:注销登记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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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注销登记工作流程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具体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织。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二、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加挂党政标识的网站上至少发布三次事业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完成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组织对拟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确认,完成清算工作。

  四、提交申请。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审查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注:对于合并、分立且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手续,程序要求和提交的材料按照《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指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