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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湖南省机构编制网  时间:2017-10-13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吉林省于2016年出台了《吉林省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分为5个方面,主要包括实施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程序以及抽查结果的运用。《细则》要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随机抽查”原则,按每次抽查比例为基数的1%至3%实施。抽查工作结束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对被抽查的事业单位视情节给予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在相关网站或社会信用平台进行公示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暂缓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等处理。



吉林省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障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对其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事业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法人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法人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随机抽查工作,亦可以委托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所管辖的事业单位法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业单位法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事业单位法人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为1%至3%。当年已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随机抽查的基数。


第二章   抽查内容

  

第九条  登记事项抽查内容:

  (一)是否在主要办公场所挂牌并悬挂法人证书正本;

  (二)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三)主要办公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来源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与相关规定相一致;

  (六)法定代表人是否按法定程序产生。

  第十条  年度报告抽查内容: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六)是否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八)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九)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下列情况进行抽查:

  (一)单位因合并、分立或撤销而涉及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的;

  (二)单位受到投诉举报、仲裁、司法部门查询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抽查的。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可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专项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随机抽取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的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行业、规模、地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的检查。

  专项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对象进行的抽查。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的方式:

  (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二)根据工作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单独组织抽查,也可联合相关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相关处室进行抽查;

  (三)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抽查方案;

  (二)随机抽取被检查的事业单位法人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

  (三)下达抽查通知;

  (四)按相关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五)填写《事业单位法人随机抽查记录》,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检查人员应签注相关情况,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六)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抽查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七)公示抽查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告知被检查事业单位抽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二)现场查看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须出示执法证件;

  (三)抽查材料应当存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正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或参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视情节给予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在相关网站或社会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机构编制部门暂缓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等处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不接受或者阻碍检查的;

  (二)对登记事项或年度报告抽查发现问题的;

  (三)事业单位拒不整改或应付整改的。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到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情况;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对事业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等的实地核查,可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事登处供稿,来源于吉林省事业单位在线)